1.設備裝置前,設備根底應中心交代和查驗,根底強度應到達規劃要求。對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根底,
根底的坐標方位及標高、預埋地腳螺栓或預留孔的坐標方位及標高應進行復測,其允許誤差應契合規劃文件或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則。
2.對大型設備、高精度設備、沖壓設備及連續生產線設備(如大型造紙機、軋鋼設備、火力發電廠中的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等)的根底,建設單位應供給根底預壓記載及沉降觀測點(對根底預壓不預壓及怎么預壓應由規劃單位斷定)。
3.根底查驗時應供給的移送資料:
根底施工圖(包含規劃變更圖);規劃變更及資料代用證件;設備根底質量合格證明書(包含混凝土合作比、混凝土養護及混凝土強度等);鋼筋及焊接接頭的實驗數據;蔭蔽工程查驗記載;焊接鋼筋網及焊接骨架的查驗記載;結構外形尺寸、標高、方位的查看記載;結構的重大問題處理文件。
一起要注意以下幾點
一、旋轉的凸塊和孔處。如電扇葉、凸輪、飛輪等。
二、挨近類型。如鍛錘的錘體、動力壓力機的滑枕等。
三、旋轉的軸。包含連接器、芯軸、卡盤、絲杠和桿等。
四、對向旋轉部件的咬合處。如齒輪、軋鋼機輥、混合輥等。
五、經過類型。如金屬刨床的工作臺及其床身、剪切機的刀刃等。
六、單向運動部件。如帶鋸邊際的齒磨光機的研磨顆粒、凸式運動帶等。
七、旋轉部件與滑動之間的變換。如某些平板印刷機面上的機件、紡織機床等
八、旋轉部件和固定部件的咬合處。如輻條輪、飛輪和機床床身、旋轉攪拌機等。
九、旋轉部件和成切線運動部件間的咬合處。如動力傳輸皮帶和皮帶輪、鏈條和鏈輪、齒條和齒輪等。